平博体育- 平博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万字梳理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差异、流程、法律风险防控对策、实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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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存在借用的应当在交易前收回,未完成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赠与应撤销;如存在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的,建议在交易完成前拆除,因无法拆除或未拆除而致日后被行政机关拆除或处以行政处罚的,该等损失应由被收购方承担;有质量问题的应在转让完成前修复,不能解决的,可由收购方自行修复,修复费用从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收购方受损的应由被收购方赔偿;对证照章不全的需在交易完成前补办,未能补办致无法完成或完成后受损的,对在建工程无法完成相关手续变更的,均视为违约,需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
2.避免瑕疵出资。被收购方应当保证足额出资,不存在非全面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行为。如收购方在交易完成前发现目标股权存在瑕疵出资情形的,应明确补足出资的时限,出资补足后再继续交易,收购方也可选择相应减少与瑕疵出资额相等的收购款;存在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新股优先认购权限制的应当予以消除。如无法补足、不同意减少收购价款、无法消除限制的,收购方可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被收购方退还已支付的收购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股权转让协议中亦需明确,如收购方在交易完成后被裁判(决)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收购方可向被收购方追偿,被收购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4.保证履行对其他股东的适当通知义务。有限公司章程就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约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按照章程的约定办理;如无特别约定的,向其他股东发送书面通知,通知内容需包含意向受让主体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要素,如存在债务清偿安排及一并转让未分配利润等特殊条件的,亦应载明,通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间一般不少于30日。另外,也可采用召开股东会的形式就对外转让股权事宜形成一致同意的决议。
5.财务、用工、政策、法律纠纷风险处置。如存在该等风险的,原则上需由被收购方先行妥善解决,能够剥离的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应尽量剥离,政策风险及法律纠纷应在交易完成前处理完毕,无法剥离的应协商收购方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由于前述风险致目标企业、收购方受损的,应约定二者均可向被收购方进行求偿。此外,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如目标企业债权人、担保权人要求标的企业发生股权变动需征得其同意的,被收购方应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否则,可能面临债务提前到期或担保权提前实现的不利风险。
1.设置可行的交易步骤。收购款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并结合交易流程设计具体的进度。一是资产收购的交易安排。首先,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先办理网签,收购方支付首笔款项;其后,交易双方配合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收购方支付第二笔款项;最后由被收购方按照约定将不动产交付给收购方,收购方支付尾款。二是股权收购的交易安排。首先,股权收购合同生效且资产完成剥离、相关事宜已解决完毕或作出合理安排后,收购方支付首笔款项;其后,就股权收购所涉及的章程、企业信息、股东名册、出资证明或记名股票转让背书完成变更后,收购方支付第二笔款项;如存在经营管理权交付问题的,需在经营权完成移交后支付尾款。如果被收购方要求收购方在合同签订后先行支付意向金再进行后续交易的,需要设置不动产网签及安排股权相关事宜的合理期限,被收购方不履约的,收购方可要求退还意向金。其次,应对股权转让基准日至股权转让交割日或管理权移交日期间(下称“过渡期”)的损益进行约定并安排防控措施。如过渡期股权价值变动不大的,可约定股权转让基准日前的损益归属于被收购方,基准日后的损益归属于收购方;如股权价值变动可能较大的,建议过渡期的损益由被收购方承担,交易完成后的损益由收购方承担。过渡期的损益可在基准日确定的股权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延伸审计,在约定的收购价款基础上作相应增减。如收购方在收购完成后成为目标企业的唯一或控股股东的,可在管理权移交前对目标企业的证照章进行有效监管,避免过渡期发生对其不利的行为。再次,保证金的预留。因股权收购交易的不可控因素较多,风险较为隐蔽,可能在交易完成后才会暴露,故建议设置一定的保证期间,预留一部分款项作为保证金,如触发风险,可直接扣除。
2018年9月14日,A公司(转让方)在某产权交易网上挂牌出售“其所持B公司的100%股权”项目(转让标的),C公司(受让方)依法参与网上竞拍并成为受让方,股权转让成交价格200万元。2018年12月20日,A公司与C公司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该合同约定:“转让标的为A公司所持有的B公司(标的企业)的100%股权;双方产权转让交割事项包括:1)办理标的企业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2)将标的企业的资产、控制权、管理权移交C公司,由C公司对标的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C公司按《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向A公司支付了全部交易价款。2019年1月8日,A、C双方根据约定完成标的企业B公司的工商变更手续,且A公司将所持B公司的相关证照、银行信息、财务会计凭证、公司印章等材料,全部交接给C公司,并由C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前述《产权交易合同》签订生效后,A公司如约将其所持B公司100%股权转让给C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A公司将B公司的流动资产50万元,以及所持B公司的相关证照、银行信息、财务会计凭证、公司印章等材料,全部移交给C公司,并由C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C公司随即对B公司进行了更名、迁址,并将B公司名下两家全资子公司D公司、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及工商信息等进行变更。从以上行为可以看出,C公司已经获得了B公司全部流动资产,以及对B公司、D公司、E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管理权。对此,庭审过程中,C公司均予以认可。
本案交易标的为B公司的100%股权,交割的对象是B公司的资产,而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显示,B公司的资产仅包括:流动资产5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150万元,并无固定资产。C公司主张A公司应向其交付的案涉设备资产所有权人为D公司,D公司系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因B公司持有D公司全部股权,B公司就当然享有D公司名下登记的设备资产所有权。现该类设备资产由第三方个人占有使用,B公司虽然是D公司的母公司,但无权要求第三方直接向母公司归还并交付该设备资产。故本案交易标的并不包括D公司名下登记所有的特定设备资产
根据C公司的庭审陈述得知,C公司购买B公司100%股权的真实目的是想通过持有B公司的全部股权,从而获得D公司名下登记的特定设备资产。但C公司既没有就D公司名下登记的该设备资产现状进行尽职调查,在整个《产权交易合同》内容的技术安排上,也没有明确约定A公司应向C公司交割的内容包括D公司名下登记的设备资产。C公司想当然地认为只要获得了B公司的股权,即有权要求A公司向其交割D公司名下登记的设备资产,没有分清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之间的区别,从而导致其最终交易目的落空。
笔者认为,与交易方直接收购目标资产的方式相比较,本案C公司若想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获得D公司名下的特定设备资产(或简称“目标资产”)。首先,C公司应在收购前对目标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不仅要了解目标资产的权属及现状,即包括是否设置担保、是否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除此以外,还需重点对交易股权进行尽职调查,了解标的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以避免因交易股权存在瑕疵,而导致交易风险;其次,在股权收购的交易中,交易标的为股权而不是资产,所以关于资产交割内容的约定常常容易被忽略。在股权收购合同的内容设定上,应结合交易目的,将目标资产列入到双方交割的资产清单中,并就该资产交割的时间、方式等内容明确约定,以锁定目标资产的具体交付,否则,因交易合同技术安排不当或不够严谨,将可能导致交易受损或交易目的落空。
最后,路径设计。1.针对办公楼所属土地存在抵押登记的风险,首先了解清楚设定抵押的原因及抵押权人、抵押金额等基本信息,其次要求B公司与抵押权人商议用其他资产抵押等方式,解除对该土地的抵押。2.针对目标公司未取得上级单位授权出售该办公楼的批复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B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只有取得上级单位同意出售的批复后,才有权对外签订出售协议。故要求目标公司的上级单位作出同意出售该办公楼的批复。
最后,路径设计。1.针对D公司100%股权被出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股东持有D公司的股权被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如果出质人和质权人均同意转让的,则可以转让。但律师为了降低收购方法律风险,要求D公司与质权人之间先解除对公司股权的质押,解除质押后再进行下一步的收购事项。2.针对D公司土地、房屋被出质及大额贷款的问题。在本次法律尽职调查工程中,律师注意到D公司的股权出质及土地、房屋出质均系其在银行存在大额贷款而造成的。D公司为取得贷款从而向银行抵押房产土地并出质股权。故为了本次股权收购项目能够顺利实施,要求D公司先还清银行的大额贷款,待贷款还清后注销股权出质、解除对不动产的抵押。
针对此次股权并购,C公司收购D公司股权目的系看中D公司的特许经营资质。故在尽调时充分考虑到其从事相关业务需要特定的资质,且资质大多设有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公司需持续符合相关生产单位及行政单位的规定,并接受其审查。若公司不能保持现有资产、技术、人员实力,在后期的经营过程中则可能存在因资质无法及时续期而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风险。故在此类法律尽调报告中,律师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资质及仓储地的建设手续作出重点说明和法律风险提示。